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3號原告 賴永和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郭淑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所為106年度交字第23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北監宜裁字第「43-ZIC63265」號裁決,更正為北監宜裁字第「43-ZIC163265」號裁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