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力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力誠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力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部分,編號2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836、19474、27147號;編號3至44均應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530號),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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