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饒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裁定如下:
主文饒家安犯恐嚇取財等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饒家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依修正前刑法第90條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9
9年6月21日發監執行,102年12月21日假釋出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假釋中保護管束,將於103年11月14日假釋期滿,有該署102年度執護字第347號案卷影本可憑。受處分人依原署執行保護管束結果略以:「經查該員…未發現有再犯事實,保護管束期間亦無遲延報到紀錄」、「期滿前一年內均有正當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按月繳交薪資袋,不定期提供工作照片,進行工作地抽查,亦見確實在工地工作,也能詳述其工作內容,具專業性、且老闆提供書面證明」,有該署觀護人報告書、受保護管束人建議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評分量表等可證;此外,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加強社區監督報告聯繫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工作照片可憑。受處分人於執行保護管束後,未再犯罪,足認悛悔有據,且有正當職業,工作情況正常,應認有改過向上之具體表現,已無對其再執行強制工作必要,依法聲請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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