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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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5號上訴人 游淑靜
游沛婷 被上訴人韓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其補正之程序,而以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上訴人茲已逾限,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原法院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6、38、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