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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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所竊物品價值非鉅(香菸六包),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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