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甲○○下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應認為不合法,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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