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
周滄賢 律師乙○○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99年4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完整之言詞辯論意旨狀(再審原告於97年4月7日向最高法院提出,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狀所記載之再審理由部分,應與本件分開記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明祖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