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子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子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民國100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0月2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