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尚樺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尚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尚樺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07月0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程序判決駁回確定,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01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100000189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
100年04月21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