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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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