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李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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