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周德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於原告訴訟
代理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