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34號
原 告 蔡岳霖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被 告 蔡金龍
蔡卓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本院107年2月
26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仟零玖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玖萬陸仟零玖拾陸元。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核屬不定期限
租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因租賃權涉訟而租賃
未定期間者,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上開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補繳之裁定
,即有違誤,爰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