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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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34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