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28號上訴人 曾玉金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鍾詠聿 律師被上訴人 陳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陳增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原審卷第19、
24、44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