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邑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2月22日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柏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2月22日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本件原判決於102年3月6日即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本應於10日後即屆滿,茲因上訴人在屆滿後20日內遲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2年4月22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102年4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所在之居所,惟上訴人迄未依法補具上訴理由,有裁定書、戶籍謄本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本件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參照首揭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規定,本件上訴顯然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