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昊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之「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1076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之「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1076號」部分,應為「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之誤寫。原裁定雖文字有誤,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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