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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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黃桐祥 相對人嘉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昌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八三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之,然法院依此裁量應就其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使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情形予以斟酌,資以平衡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或簡稱系爭不動產),現由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6583號案件強制執行在案(以下或簡稱系爭執行事件),惟查,前揭執行名義有消滅事由,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停止執行。
(二)又系爭執行事件已就所查封之系爭不動產訂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行詢價程序,可預見鈞院執行處定期日拍賣在即,一旦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確定,本件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免聲請人不動產遭拍賣產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本件實有准為停止執行之必要;又系爭不動產共5筆鑑定價格共新臺幣(下同)25,091,648元,均已遭鈞院之執行命令查封登記,故相對人之權利不會有日後難以實現之虞,而且聲請人願供擔保資為衡平,祈請鈞院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嗣因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就所負之500萬元債務主張抵銷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3號審理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揭卷宗查證屬實,堪以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暨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為金錢債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可能遭受之損害,乃於停止執行期間,可利用該債權金額取得之孳息。茲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50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為每年2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25萬元)。而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得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推估至第三審判決確定約需4年4個月(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有關辦案期限之管制期間,第一審案件為1年4月、第二審2年,第三審1年)等節,酌定聲請人為停止執行應提供之擔保金額為1,082,500元(計算式:25萬元×4.33年=1,082,500元)。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羅東鎮│信義││360│164│全部││├───┼────┴───┴───┴──────┴─────┴──────┤││備考│重測前十八埒段172-16地號│├─┼───┼────┬───┬───┬──────┬─────┬──────┤│2│宜蘭縣│羅東鎮│信義││582│68│5分之1││├───┼────┴───┴───┴──────┴─────┴──────┤││備考│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7地號│├─┼───┼────┬───┬───┬──────┬─────┬──────┤│3│宜蘭縣│羅東鎮│信義││583│119│5分之1││├───┼────┴───┴───┴──────┴─────┴──────┤││備考│重測前十八埒段194-1地號│├─┼───┼────┬───┬───┬──────┬─────┬──────┤│4│宜蘭縣│冬山鄉│義成八││1068│551.71│20分之1││├───┼────┴───┴───┴──────┴─────┴──────┤││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義成段2129-1地號│└─┴───┴────────────────────────────────┘┌─┬──┬───────┬───┬─────────────────┬───┐│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暫編│宜蘭縣羅東鎮信│1層鋼│1層:178.52││5分之1│││1889│義段582、583地│鐵造│合計:178.52││││││號││││││││--------------││││││││宜蘭縣羅東鎮安││││││││平路96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