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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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0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