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瑪利亜雪妮 嗶亜(Maria.Zennette.Pia
d)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瑪麗亞雪妮 嗶啞(Maria.Zennette.piad)之記載,應更正為「瑪利亜雪妮嗶亜(Maria.Zennette.Pia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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