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睿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睿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張睿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11月13日,如附表編號
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07年11月13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其餘皆屬偽造文書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54號│毒偵字第2600號│毒偵字第260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801號│7418號│7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801號│7418號│7418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3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行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48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8日│107年6月17日│107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889號│偵字第7910號│偵字第206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1063號│1068號│1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5月7日│108年7月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1063號│1068號│1263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6日│108年8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21號│執字第9045號│執字第120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