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