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8│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1元││5月04日起││點七五│├──┼────┼─────┼──────┼─────┼──────┤│002│新臺幣15│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71元││5月04日起││一點七四│├──┼────┼─────┼──────┼─────┼──────┤│003│新臺幣57│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87元││5月04日起││四│├──┼────┼─────┼──────┼─────┼──────┤│004│新臺幣22│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54元││5月04日起││四點七四│├──┼────┼─────┼──────┼─────┼──────┤│005│新臺幣56│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8元││5月04日起││五│├──┼────┼─────┼──────┼─────┼──────┤│006│新臺幣11│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9元││5月04日起││五│├──┼────┼─────┼──────┼─────┼──────┤│007│新臺幣94│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0元││5月04日起││五│├──┼────┼─────┼──────┼─────┼──────┤│008│新臺幣19│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631元││5月04日起││五│├──┼────┼─────┼──────┼─────┼──────┤│009│新臺幣45│陳建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73元││5月04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