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78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游嘉祿 債務人 石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