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朱秀麗 被告大威國際鍋爐強乳有限公司藝之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祝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高雄地院106年3月1日函覆之民事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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