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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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環境用藥管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柏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上訴人只繳納750元,尚不足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