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乙○○因96年度簡上字第7號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冷明珍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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