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乙○○之父 楊志明 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76條第2項,業經到庭檢察官更正為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志明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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