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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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子澎 即 蕭子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