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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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梁思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