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文盛 債務人 鄭恳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佰陸拾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⑵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⑶新台幣伍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⑷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⑶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⑷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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