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債權人 李瑞昆 上列債權人李瑞昆因與債務人 張政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瑞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究為「張政宜」抑或為「張政宜、 陳美雲 」,請具狀敘明之。並請提出債務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請求之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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