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添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歆張文立張獻憶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5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9,20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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