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1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14號),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受僱於桃園縣○○鄉○○路○段○○○號1樓「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和公司),經家和公司指派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上之「大塊文章社區」擔任保全職務,並負責收取管理費、相關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自95年9月19日起至同年10月5日止,利用其業務上向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或相關費用之機會,持續將其以如附表所示之收費名目向如附表所示之住戶所收取,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現款,共計新臺幣6萬5千5百21元,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家和公司發覺有異,經追查後始知上情。
三、附記事項:㈠本件被告甲○○於工作日,持續以前開方式侵占上開款項,
即趁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同一方式持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之一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同條例第3條第1項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住戶姓名│收費名目│金額│├──┼────┼──────┼──────┤│1│ 楊逸倫 │10月份管理費│1,360元│├──┼────┼──────┼──────┤│2.│楊逸倫│10月份機車費│100元│├──┼────┼──────┼──────┤│3.│ 陳依婷 │10月份管理費│2,157元│├──┼────┼──────┼──────┤│4.│陳依婷│10月份機車費│100元│├──┼────┼──────┼──────┤│5.│游 巧陵 │10月份管理費│2,330元│├──┼────┼──────┼──────┤│6.│游巧陵│10月份汽車費│500元│├──┼────┼──────┼──────┤│7.│游巧陵│10月份機車費│100元│├──┼────┼──────┼──────┤│8.│ 黃珮琪 │6月份未繳管│2,567元││││理費││├──┼────┼──────┼──────┤│9.│黃珮琪│7月份未繳管│2,567元││││理費││├──┼────┼──────┼──────┤│10.│ 蘇佳玟 │10月份管理費│2,157元│├──┼────┼──────┼──────┤│11.│蘇佳玟│10月份汽車費│500元│├──┼────┼──────┼──────┤│12.│蘇佳玟│10月份機車費│100元│├──┼────┼──────┼──────┤│13.│蘇佳玟│9月份未繳管│2,757元││││理費││├──┼────┼──────┼──────┤│14.│ 郭麗芳 │10月份管理費│1,466元│├──┼────┼──────┼──────┤│15.│郭麗芳│10月份汽車費│500元│├──┼────┼──────┼──────┤│16.│郭麗芳│10月份機車費│100元│├──┼────┼──────┼──────┤│17.│ 陳雪瑩 │10月份管理費│1,466元│├──┼────┼──────┼──────┤│18.│陳雪瑩│10月份汽車費│300元│├──┼────┼──────┼──────┤│19.│陳雪瑩│10月份機車費│100元│├──┼────┼──────┼──────┤│20.│ 李文詔 │10月份管理費│1,057元│├──┼────┼──────┼──────┤│21.│李文詔│10月份機車費│100元│├──┼────┼──────┼──────┤│22.│ 高文德 │8月份未繳管│2,327元││││理費││├──┼────┼──────┼──────┤│23.│高文德│9月份未繳管│2,327元││││理費││├──┼────┼──────┼──────┤│24.│ 謝文章 │8月份未繳管│2,066元││││理費││├──┼────┼──────┼──────┤│25.│ 林美珠 │9月份未繳管│2,757元││││理費││├──┼────┼──────┼──────┤│26.│陳雪瑩│9月份未繳管│1,866元││││理費││├──┼────┼──────┼──────┤│27.│ 徐譽庭 │8月份未繳管│2,451元││││理費││├──┼────┼──────┼──────┤│28.│ 陳姵吟 │10月份管理費│1,960元│├──┼────┼──────┼──────┤│29.│陳姵吟│10月份機車費│100元│├──┼────┼──────┼──────┤│30.│ 李家德 │10月份管理費│1,057元│├──┼────┼──────┼──────┤│31.│李家德│10月份機車費│100元│├──┼────┼──────┼──────┤│32.│ 黃昭文 │10月份管理費│1,813元│├──┼────┼──────┼──────┤│33.│黃昭文│10月份汽車費│500元│├──┼────┼──────┼──────┤│34.│黃昭文│10月份機車費│100元│├──┼────┼──────┼──────┤│35.│ 周莉麗 │10月份管理費│1,869元│├──┼────┼──────┼──────┤│36.│周莉麗│10月份汽車費│500元│├──┼────┼──────┼──────┤│37.│周莉麗│10月份機車費│100元│├──┼────┼──────┼──────┤│38.│ 王錦廷 │10月份管理費│1,813元│├──┼────┼──────┼──────┤│39.│王錦廷│10月份汽車費│300元│├──┼────┼──────┼──────┤│40.│王錦廷│10月份機車費│100元│├──┼────┼──────┼──────┤│41.│ 吳俞蒨 │10月份管理費│1,960元│├──┼────┼──────┼──────┤│42.│吳俞蒨│10月份汽車費│600元│├──┼────┼──────┼──────┤│43.│吳俞蒨│10月份機車費│100元│├──┼────┼──────┼──────┤│44.│ 黃麗香 │10月份管理費│1,851元│├──┼────┼──────┼──────┤│45.│黃麗香│10月份機車費│100元│├──┼────┼──────┼──────┤│46.│ 劉美麗 │3月份到9月│13,720元││││份管理費││├──┼────┼──────┼──────┤│47.│劉美麗│3月份到9月│700元││││份機車費││├──┼────┴──────┴──────┤│總計│65,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