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03號原告 江精啓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 唐小蓮 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唐小蓮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被告唐小蓮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