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鑾瑛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黃姿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鑾瑛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債務人107年7月23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陳報三狀、107年8月1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陳報四狀、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及105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就台北安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分別僅有新臺幣(下同)140元、38元。況台北安和郵局又為債務人領取國民年金之帳戶,數額皆微少,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債務人有共有三張有效保單,均投保於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0-WL、Z000000000-00-THS及Z000000000-00-NPC。惟上揭保單若終止契約得領取之金額為零元,此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0日民事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07年8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債務人李鑾瑛之資產表:~t46;┌──┬────────────┬───────┬───────────────┐│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台北安和郵局分行存款(帳│140元│為國民年金帳戶且金額甚微無清算│││號:00000000000000)││實益│├──┼────────────┼───────┼───────────────┤│2│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存款(帳│38元│金額甚微無清算實益│││號:000000000000)│││├──┼────────────┼───────┼───────────────┤│3│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元│預估解約金為零元│││Z000000000-00-WL、│││││Z000000000-00-THS及│││││Z000000000-00-N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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