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王雪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志忠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同院8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0樓之0房屋,並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4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前開房屋之價額與租金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然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㈠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建
物登記謄本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又原告前揭起訴狀內未附上全部房屋租賃契約,且依租賃
契約影本最後一頁出租人似為第三人 楊雅竹 而非原告王雪紅,實情為何並未見起訴狀中有任何說明,原告並應一併檢附租賃契約書全部及就上述情形一併詳述。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