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46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吳眞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止,按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