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韋萍 債務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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