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李基屏 蘇福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培寧 因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