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原審判決誤載為屏東縣餐
飲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上訴人 陳培寧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最後一行中關於「民事第三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洪能超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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