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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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2號聲明異議人 吳宇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明異議暨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及保證金發還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上開聲明異議意旨,僅泛稱沒入保證金裁定未合法送達,應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不僅未指明所謂沒入保證金之裁定為何,更未具體指摘檢察官究竟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命令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從而,本案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明異議人既未指明沒入保證金裁定之裁判字號,本院遍查聲明異議人之前案紀錄表,亦未查得聲明異議狀所載「106年度執他字第1699號」、「保證金3萬元」所指為何,無從實質審究聲明異議人所為之聲請有無理由,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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