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02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共貳包(驗餘淨重共七點一九五八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正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期滿,而扣案之大麻2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2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經駁回再議處分後已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共2包(驗餘淨重7.1958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07年4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扣案驗餘之大麻2包宣告沒收銷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大麻因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