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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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力元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 陸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尚應補繳 伍仟肆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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