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告 黃玉琳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 廖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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