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告代號BL000-A112070(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