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告代號BL000-A112070(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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