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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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昭勳
        李秉融
法定代理人  李昭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42,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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