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523號
原   告  陳雅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葉冬梅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正確被告及法
  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黃葉冬梅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經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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