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523號
原 告 陳雅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葉冬梅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正確被告及法
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黃葉冬梅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經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