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怡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怡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怡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丁怡心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53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46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㈣㈤2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前揭㈠㈡㈢3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0年12月17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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