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柔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柔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柔均因犯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於民國100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3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柔均因犯殺人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